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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此外,特殊群体的政治参与也有重要意义。
二、信奉儒家,让我成为一个比较标准的中国人我认为我是一个比较标准的中国人,因为我知道我的人生观是仁义礼智信。基础是什么?基础就是儒家。
现实中,其实永远达不到。我的排序还是跟很多人不一样的。记者:您今天演讲的主题儒家宪政。你到美国的南方,到中西部去看看,那才是美国的主流。为什么?因为我们中国人讲自由,更多理解为满足个人的需求。
他们心灵上有这个需求,这就是儒家复兴的一个机遇。有钱的人怨恨穷人,说你这个穷鬼,天天就惦记我的腰包。相对人实质意义的行政参与权,必须具有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行政决定、影响行政决定、实现利益诉求和制约行政侵权的行动能力。
否则,只有相对人意见输入,没有政府意见输出与回音,相对人参与只能停滞于表达阶段,久而久之,相对人会失去参与的热情与信心,行政参与权也只能是徒有其表,公众参与行政只会流于形式与过场。在传统行政中,相对人对行政授益只是一种被动接受,基本决定于行政主体的自律,而很少、甚至无法通过主动参与行政,与行政主体形成合作而获得更多的行政授益。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已经蔚然成风。而在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对规章制定中的公众发起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实施权等都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且规定了政府的回应和采纳义务。
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决定权和参与实施权等权能。行政参与权产生实效的根本标志就是相对人的意志能够影响政府的行政意志,政府能够依据相对人正确意见和正当诉求作出行政决定。
[7]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2]的确,公众参与行政是行政民主化潮流的必然要求,行政过程的民主化表征是相对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行政活动,享有行政的话语权和一定的决定权。[13]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产生了新型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在相对人的权利谱系中产生了行政参与权这种新的权利。如果虽然政府建立了网络征求意见系统,在办公场所设置了意见簿,也召开了座谈会,甚至听证会,相对人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对相关行政活动行使了表达权,但是,这些声音和文字只是单向的输出,如果政府机关或塞耳闭听,或视而不见,相对人的表达权没有任何意义和实际效力。
相对人的了解权、申请权、得到通知权、要求回避权等,我们谓之行政程序权利,它们能对行政主体进行程序上的制约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相对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这种开放的、双向互动的、合作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对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封闭性、单向性以及强制性的突破,我们称之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执法则是最早开展公众参与实践的行政领域。另一方面,行政活动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也需要公众参与,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通过信息的汇集、意见的沟通、利益的博弈等,形成知识的荟萃、民意的聚集和利益的均衡,从而作出科学、理性、正当的行政决定,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实施,有效实现行政目标。
显然,在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赋有,凸显和提升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引起双方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变化、权利义务关系运行的新变化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目的的新变化,使行政法律关系由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由内部封闭转变为外部开放,由单方命令转变为双方协商等等。在参与式行政中,公众参与要得到切实保障,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即公众参与应当成为一种法律权利,这就是行政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以权利主体身份,为维护和发展自身或共同利益,以法定形式进入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并对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直接发挥影响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它包含参与资格权、了解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决定权、参与实施权等多项权能。
6、接受相对人行政评估并及时纠错的义务。然而,现行行政法制度中,尤其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中,很少将其作为政府一方的强制性义务,这也是行政参与权难以真正实现,参与式行政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
这种行政权力运行的模式可以表示为:行政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意见采纳权等)→行政权力(生效)。当然,一旦行政参与权自身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相对人也可以运用救济性权利提起复议或诉讼,从而保障行政参与权,因此,从此意义上说,救济性权利是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1、行政参与权成为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10]这是根据人民主权的宪政原理得出的结论,因此,公民权是行政权宪政意义上的来源,也是抽象意义上的根源。结语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因此,政府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诉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应,如果听而不应,无疑使公众诉求难以融入政府的行政决定之中,相对人也无法知晓政府决策的目的和依据,相对人与政府之间不能形成真正的沟通、交涉与博弈等良性互动,公众参与也难以正名。其次,应建立定期举行重大决策的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制度,一是保障相对人与政府机关的直面交流与互动,也保障了部分无法利用网络资源的相对人行使参与权,同时也能使行政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这也是行政参与权实现的实质体现,同时也是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决定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有利于促进行政决定的科学性、正当性与可行性,是参与式行政取得实效的实质保障。因此,行政参与权具有保护相对人实体权利与促进其有效实现的功能,是相对人实体权利保护与实现的最关键因素,形成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强力保障。
进入专题: 行政参与权 行政法律 。[9]因此,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的相互作用与矛盾运动,是行政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这样,行政参与权才是实在的法律权利。以大连西部通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案为典型代表的环保领域的行政许可听证最为活跃,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环保行政许可的热情。
行政参与权各种权能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加以规定后,意味着行政参与权成为了制度层面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要素,因为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就是对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因此,行政参与权的享有,必然会引起传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解构和参与式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构。行政参与权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后,需要政府在行政实践中依法确定相对人参与行政的资格,保障利益相关人的行政参与权的实际享有,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法中,都要认可利益相关人的参与资格,这是行政参与权实现的前提。这种行政权力的结构模式可以表示为:行政参与权(参与行政决定权、参与实施权等)+行政权力→复合性行政权力。
行政参与权之后是一般程序性权利,包括申请权、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等,对相对人实体权利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行政参与权不但已有宪法依据,而且,单从内容而言,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制度中都已经规定行政参与权的具体权能。
作为一种具有充权作用和治理功能的权利,行政参与权的应然价值首先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造上,改造的结果会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亦即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而且,政府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和诉求,还应说明理由。
另者,行政参与权是相对人享有的参与行政过程,影响行政决定的权利,虽然包括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权,但是这种权能是行政过程中的监督,而不是发生行政侵权后的补救性监督,这又把行政参与权与相对人事后的救济权相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政府机关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同时赋予了公众参与决定补偿方案的权利和参与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此外,政府还应当经常通过电视播放、报纸登记和在办公场所设立意见箱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保障他们能够行使行政参与权。近年来,我国其他行政许可实践中的听证会也是不绝于耳。这些行政权力的产生是以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发起权等行政参与权的行使为前提和依据的,没有相对人的这些参与权,行政主体不履行满足相对人这些参与权的义务,就不会产生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权力,亦即这些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参与权。这些行政权力虽然可以先于行政参与权而存在,但是其生效必须以履行满足相对人参与权的义务为前提,否则会因丧失正当性而无效。
行政参与权虽然在我国还不是明确的法定概念,且其保障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在我国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已有行政参与权权能的有关规定,也即行政参与权实际已成为制度形态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同时,相对人具有与行政主体均衡的利益博弈能力以及行政过程中对行政违法的纠错权(监督权),从而形成对可能发生的行政侵权的强力制约。
在传统行政中,相对人缺乏自主参与行政过程,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参与作出行政决定,参与实施行政决定的权利。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受益权等,这些权利是相对人生存与发展的核心权利,位于相对人权利结构的中心。
因此,传统行政模式下相对人的权利谱系是残缺的,需要补缺和充权。然而,应然价值只是一种理论价值,其真正实现还是要通过指导行政实践,并在行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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